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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科学技术局《沧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08    作者:     来源: 沧州市科学技术局     点击:

沧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沧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冀科资函〔2021〕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21〕1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沧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自筹资金项目。

第三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程序之一,以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是对项目是否完成任务目标、经费是否合理规范使用的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制度,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项目实行验收结题制度,承担有预期任务目标的项目,应按本办法予以验收。


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实行项目验收提醒机制,确保项目按期验收。

第七条  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函审验收等方式,由专家组成验收组。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人员构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组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技术方面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严格遵守规避制度。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

会议验收:采用会议方式,一般通过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等方式,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函审验收:通过网络或通信等方式,审阅验收资料,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后,形成验收意见。

第八条  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验收原则上采用会议验收方式,专项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组织现场考察。自筹资金项目可以申请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

第九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职责:①认真审查验收材料是否完整规范。②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管理、是否符合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规定等做出客观评价。③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和测试等工作。④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⑤项目验收专家对项目研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的验收资料。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可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申请,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⑥需要验收专家审核把关或评价的其他任务。⑦验收专家对形成的验收意见负责。

第十条  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验收专家应从“沧州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由专家库管理人员、项目主管科室人员和市科技局纪检监察人员三方现场抽取并签字备案。

第十一条  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文件规定,确定我市验收专家咨询费标准。

沧州市域外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000元/人天(税后),半天1200元/人(税后);沧州市内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元/人天(税后),半天800元/人(税后)。如在沧州域外组织项目验收,按当地专家咨询费标准执行。税费由市科技局负担。


第三章  验收时间、程序与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验收时间

1.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在项目执行期已全部完成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方可申请提前验收,但不得早于6个月。

2.项目需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延期项目期满)6个月内完成验收程序。

3.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应至少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0天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收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管理中心系统内填写并提交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

2.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

3.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对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验收资料进行审核,批复验收申请;

4.经批准的验收项目,由验收主持单位在验收期内按验收大纲要求组织完成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5.项目验收后,验收情况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 

6.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后,按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资料,在项目平台提交验收证书,并在验收完成后15日内将验收材料和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验收证书,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审核、用印;

7.验收材料归档。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用印审核后的验收证书上传至项目管理平台进行备案。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将纸质验收材料归档。

第十四条  相关要求

1.专项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出具经费审计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专项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出具经费决算报告。

2.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市财政拨款、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存在挪用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对照项目任务书预算科目的要求,真实反映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体现任务书约定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其中,设备费单价5万元以上的需附设备清单,购买5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及贵重材料需附明细,由多家承担单位参与完成的项目需附各项目承担单位经费支出明细表及其说明。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编制人、财务部门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均需在决算报告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资料、验收证书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4.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应对照项目任务书,对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项目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5.特殊情况、突发情况,验收专家组要出具书面意见鉴定,附于验收结论后面。


第四章  验收结论与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1.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项目已按照任务书规定要求完成考核指标,资金足额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真实。

2.暂缓验收:项目执行期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但验收专家认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且6个月内整改能完成的,视为暂缓验收,限期整改。

(1)被验收项目因提供验收材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

(2)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

(3)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规定的考核指标未完成。

暂缓验收最多1次,验收期限顺延6个月。项目承担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验收。

3.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1)规定的考核指标未完成,且不能在半年内实施完成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

(4)市级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不通过验收的;

(5)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验收处置方式

1.通过验收的项目按“验收通过”结论予以结题,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暂缓验收的项目,整改后通过验收,结余资金收回。

2.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予以撤销,结余资金收回。

3.执行期结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予以撤销。项目承担单位要对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进行第三方财务评估,经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依次审核后,所余项目经费上缴财政。不提供项目执行过程、经费支出情况的,按照财政科研经费、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自筹资金项目验收处置方式

1.通过验收的项目按“验收通过”结论予以结题。验收期内部分指标未完成,可暂缓验收,在验收期到期6个月内完成考核指标。

2.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予以撤销。

3.执行期结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予以撤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造假、未按规定完成验收、违法违规及其他不良信用行为的,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处罚;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项目验收组成员和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3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颁布的《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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