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专业技术人才、实施技术扩散与服务,打造企业创新生态,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坚持“统筹布局、择优支持、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的建设与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在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基础上,聚焦提升我省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打造科技龙头企业,支持依托企业建设高能级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技术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
(三)编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四)组织技术创新中心管理与运行绩效评估(以下简称绩效评估)。
(五)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调整和撤销。
第六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技术创新中心的规划建设和重点培育,指导申请单位编制《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和《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申报推荐。
(二)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三)协助省科技厅做好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年报统计、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申报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二)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
(三)组建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指导委员会,聘任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成员。
(四)组建管理委员会,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对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五)接受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的管理和指导。
(六)代表技术创新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八条 共建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根据技术创新中心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及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结合现有科技创新平台领域分布,加强顶层设计和主动布局,按年度提出优先布局的建设领域,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条 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二)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企业建设,企业应建有相对独立研发机构,上一年销售收入应在50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科技经费投入不少于200万元。依托单位是其他法人单位的,须与省内2家以上企业联合共建。
(三)依托单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能有效整合相关创新资源。
(四)依托单位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能够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技术创新中心的责任。
(五)技术创新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研发团队,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
(六)具有满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中间试验能力。
(七)技术创新中心的名称、研发方向、研发内容明确具体,建设发展目标科学合理。
(八)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其中,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必须占到60%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在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编制《申报书》《实施方案》等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本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技术创新中心优先布局领域,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向省科技厅推荐符合条件的建设申请。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常年受理建设申请,适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核查。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优中选优、满足需求、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拟立项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名单,经厅党组会研究后进行公示,经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纳入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序列。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引导技术创新中心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技术指导委员会指导咨询作用。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无共建单位的由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为技术创新中心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设立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员组成技术指导委员会,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有影响的专家担任。技术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经管理委员会研究、依托单位决定,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应赋予主任在技术创新中心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的一定自主权。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构,按照研发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研究开发室组,明确技术带头人和成员,加强科研仪器配备、研究开发课题组织、人才引进和培养,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
第二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大型科学仪器应纳入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制订研发计划、设立研发项目,组织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工作,突破行业、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综合实力。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运行的机制,强化产学研联合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吸纳集聚优秀研发人才,完善科技人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薪酬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加强研发团队建设。
第二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承担技术创新中心科研开发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等,应标注技术创新中心的名称。
第二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设立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账、独立核算。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财政科技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鼓励支持技术创新中心根据基础条件、发展需要,建立法人制度或创办法人实体企业。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统计报告制度,技术创新中心应在规定时间据实填报统计报表。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附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年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当年新建的技术创新中心参加下一年度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 评估结果根据评估得分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其中,评估得分排名前10%的为优秀档次,排名后5%的为不合格档次。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绩效评估取得优秀、合格档次的技术创新中心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鼓励技术创新中心围绕我省战略发展目标开展产学研攻关,择优支持其牵头组织承担省级科技任务,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二)优先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场景等创新平台。
(三)鼓励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场景等专项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开展技术转移、概念验证、成果熟化等活动。支持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转让方式吸纳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助。
(四)对以技术创新中心为主体申报院士工作站和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的企业,予以优先立项支持。对以技术创新中心为主体引进“高精尖缺”国际人才的“引才引智”和“海外工程师”专项,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五)推动科技投资引导基金与地方、上市公司和头部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在符合子基金投资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成果熟化转化项目。省市相关引导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技术创新中心及其衍生企业融资支持。
第三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因依托单位名称变更、注册地变化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等需变更有关信息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三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绩效评估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二)不参加绩效评估的。
(三)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五)出现违法或科研失信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依托单位停产、破产,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七)依托单位被重组、收购更名,其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再承担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任务的。
(八)依托单位自愿提出撤销技术创新中心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解释。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函〔2018〕16号)、《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冀科平规〔20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指标体系.doc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