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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诚信系列警示案例(2026年8月)

发布日期:2026-08-03    作者:     来源:     点击:

案例1:关于撤销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创新产品扩散机理研究》的通报

 哈尔滨工程大学刘茂长同志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创新产品扩散机理研究》 (项目编号:10YJC790173)的研究成果《电子商务技术同化影响因素模型与实证研究》(《管理评论》2012 年第 3 期)存在学术抄袭剽窃。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社科〔2006〕2 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 号)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项目《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创新产品扩散机理研究》,已拨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刘茂长同志三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各类科研项目。


案例2:关于对贺聚良等发表的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等问题处理结果的通报

 经查,广西某高校贺聚良等发表的论文“JuliangHe#, et al. Long noncoding RNA CCDC144NL-AS1 promotes the oncogenicity of osteosarcoma by acting as a molecular sponge for microRNA-490-3p and thereby increasing HMGA2 expression. OncoTargets and Therapy, 2021, 14:1- 13.”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问题,且贺聚良将该论文列入基金项目(批准号82160793)申请书。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撤销贺聚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间充质干细胞来源外泌体传递 LINC00957 靶向调控WT1影响骨肉瘤细胞自噬及壮药鸡血藤提取单体毛蕊异黄酮的干预机制研究”(批准号82160793),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贺聚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4年7 月19日至2027年7月18日),给予贺聚良通报批评。


案例3: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大教授李宁贪污科研经费

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宁利用所担任的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李宁课题组负责人以及负责管理多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 同被告人张磊采取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上述款项均被李宁、张磊转入李宁个人控制的账户并用于投资多家公司。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宁同张磊利用李宁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科研经费,数额特别巨大,李宁、张磊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近年来国家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不断调整,按照最新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依据李宁、张磊名下间接费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进行核减,对核减后的345万余元可不再作犯罪评价,但该数额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故被告人李宁、张磊贪污数额为人民币3410万余元。在共同犯罪中,李宁系主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案部分赃款已追缴,对李宁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张磊系从犯,且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张磊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4:北京物资学院某学院原院长吴尚义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科研经费


北京物资学院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原院长吴尚义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科研经费。2011 年至 2014 年,吴尚义在担任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 A 公司、B 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 38 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尚义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物资学院。



案例5: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殷宝友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殷某某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2014 年至 2015 年,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 560 万余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 250 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2012年及2014年,殷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万余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退赔犯罪所得,发还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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