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严英利用虚构技术开发合同贪污横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2019年9月至12月,为套取学校20%配套科研经费,被告人严英与被告人马占立商定,由严英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天职师大先后与马占立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签订虚构的1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同时严英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虚构的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0130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天职师大账户内。后被告人严英指使被告人马占立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学校应当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共计报销2462102.25元。在扣除学校管理费249702.6元,以及未报销的配套科研经费10462.76元后,被告人严英、马占立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1936.89元据为己有后俵分。
2021年6月21日,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严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马占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严英、马占立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01936.89元,依法发还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案例2:关于对张坚等发表的论文存在代写代投等问题的处理决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青岛大学张坚等发表的论文“Jian Zhang*,Tao Mao,Shuyun Wang,Dongsheng Wang,Zhaojian Niu,Zhenqing Sun,Jianli Zhang*.Interleukin-35 expression is associated with colon cancer progression.Oncotarget,2017,8(42):71563-71573.”(标注基金号81370567)涉嫌学术不端问题组织开展了调查。
经查,论文第一兼通讯作者张坚委托第三方公司完成了上述论文的代写和代投,并在论文中标注了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81370567),还将此论文列入该项目的结题报告中。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八次会议(生命医学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十三条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张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胰岛素强化治疗对高甘油三酯血症性急性胰腺炎内皮功能障碍的影响及分子机制”(批准号81370567),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张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5年(2021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6日),给予张坚通报批评。
案例3:关于对王四春发表的论文存在抄袭、未经同意擅自标注他人基金项目等问题处理结果的通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广西财经学院王四春(先后就职于中南大学、广西财经学院)等发表的2篇论文涉嫌抄袭他人论文开展了调查,涉事论文如下:
论文1: Wang Sichun.A Constructive Method of Multicriteria Decision Functions Based on GP Algorithm.2009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Business Intelligence and Financial Engineering.(标注基金号60425310)
论文2:王四春*,张泰山,殷志云,张楚文.基于GP的多目标决策函数稳定性分析.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05,42(8),6.(标注基金号60373083)
经查,论文1和论文2存在抄袭他人论文“Ekárt Aniko*, Németh Sándor. Stability analysis of tree structured decision functions.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2005.160.676-695”和未经同意擅自标注他人基金项目的问题,王四春应对上述问题负责。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四次会议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10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六项,取消王四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 年(2022年7月19日至2025年7月18日),给予王四春通报批评。